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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12 8:52:44
足厂用电条件时,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
9.1.3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4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 3)的有关规定。
9.1.5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的有关规定。
9.2 厂用电系统
9.2.1 垃圾焚烧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设有发电设备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锅炉的台数不宜大于4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1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2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6 高压厂用电系统接地电容电流小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高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当接地电容电流大于等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低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I类用电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接有II类用电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III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9 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6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2台。
10 厂用变压器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接线组别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接线组别宜为D,ynll型。
11 低压厂用电接地应采用TN-C-S或TN-S系统。
9.2.2 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蓄电池组的电压宜采用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在蓄电池组负荷统计中,对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应按随机负荷统计。在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条件下选择蓄电池容量时,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宜按1h计;供交流不停电电源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
9.3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3.1 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
9.3.2 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和供辅助车间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9.3.3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9.3.4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闭锁装置。
9.3.5 焚烧厂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时,电气元件的监控宜进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9.3.6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有关规定。
9.3.7 与电力网连接的联络线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四象限关口电度表。
9.4 照明系统
9.4.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9.4.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电源,当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5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
9.1.3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4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 3)的有关规定。
9.1.5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的有关规定。
9.2 厂用电系统
9.2.1 垃圾焚烧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设有发电设备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锅炉的台数不宜大于4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1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2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6 高压厂用电系统接地电容电流小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高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当接地电容电流大于等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低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I类用电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接有II类用电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III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9 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6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2台。
10 厂用变压器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接线组别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接线组别宜为D,ynll型。
11 低压厂用电接地应采用TN-C-S或TN-S系统。
9.2.2 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蓄电池组的电压宜采用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在蓄电池组负荷统计中,对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应按随机负荷统计。在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条件下选择蓄电池容量时,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宜按1h计;供交流不停电电源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
9.3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3.1 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
9.3.2 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和供辅助车间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9.3.3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9.3.4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闭锁装置。
9.3.5 焚烧厂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时,电气元件的监控宜进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9.3.6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有关规定。
9.3.7 与电力网连接的联络线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四象限关口电度表。
9.4 照明系统
9.4.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9.4.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电源,当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5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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