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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12 8:52:4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4.1.3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2~4台垃圾焚烧炉。
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 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 (含1200t/d);
3 I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600t/d(含600t/d);
4 IV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50~150t/d(含150t/d)。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l0km。
4.3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的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垃圾焚烧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4.3.3 垃圾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 III类、IV类垃圾焚烧厂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宜与垃圾焚烧厂房合并建设。
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5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出人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6 垃圾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处。
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8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宜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4.6 绿 化
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6.2 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4.1.3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2~4台垃圾焚烧炉。
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 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 (含1200t/d);
3 I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600t/d(含600t/d);
4 IV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50~150t/d(含150t/d)。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l0km。
4.3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的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垃圾焚烧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4.3.3 垃圾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 III类、IV类垃圾焚烧厂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宜与垃圾焚烧厂房合并建设。
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5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出人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6 垃圾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处。
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8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宜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4.6 绿 化
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6.2 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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