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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1 15:17:1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节约能源,防止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规范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8 月15 日批准。
本技术规范自2005 年9 月1 日起实施。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
废弃机电产品:本规范中废弃机电产品指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以及其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
4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建设基本原则
4.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充分回收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规划,逐步推进。
4.2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与当地的城市规划相结合,尽量利用现有工业区及各类开发区。
4.3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与发挥当地的区域优势、提高产业层次和市场竞争力相结合。
4.4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与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5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规划、设计及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1 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企业为依托,建设以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废弃机电产品的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相配套的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
5.2 集中处置区选址时应选择运输便利的区域,尽量靠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集中处置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工业区设置规划和要求,不得混杂在城市密集区;
集中处置区的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并注意相关条件的制约。
5.3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规模应考虑其服务范围内的废弃机电产品收集量、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得重复建设;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一般不得低于80 公顷。
5.4 集中处置区应设置管理机构(以下称为“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由当地政府组建,也可以由企业组建。管理机构应设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和区内企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管理。
5.5 集中处置区应鼓励下列类型企业入区:
(1)能够形成工业生态链的企业;
(2)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
(3)充分利用当地产业资源和优势能源、与当地产业结构充分结合的企业。
5.6 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集中处置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地的环境容量,确保环境安全。
5.7 建设集中处置区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进区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8 集中处置区采取分区建设原则,分别集中建设管理区、生产加工区、污染处理区等不同的功能区。
管理区是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对进、出集中处置区的原料、产品及废物进行审核、检验、称量、记录等管理,及管理机构和区内的企业进行办公作业和其他管理工作的场所;
生产加工区是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分类和加工生产的场所;
污染处理区是对集中处置区内产生的污水和不能再利用的残余物进行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的场所。
5.9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设计规范的厂房和生产设施,并将生产场地的地面硬化,无明显破损现象。
5.10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建设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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