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3-20 16:09:5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各类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8月11日批准。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1.2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1.2.1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
1.2.2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1.2.3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
1.2.4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1.3工作程序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图1(略)所示。
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2.1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开发区规划简介
b.开发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
c.规划方案的初步分析
d.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选择
e.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指标)
f.评价专题设置和实施方案
2.2环境影响识别
2.2.1按照开发区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调查主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识别开发区规划可能导致的主要环境影响,初步判定主要环境问题、影响程度以及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确定主要评价因子。
2.2.2主要从宏观角度进行自然环境、社会经济两方面的环境影响识别。
2.2.3一般或小规模开发区主要考虑对区外环境的影响,重污染或大规模(大于10平方公里)的开发区还应识别区外经济活动对区内的环境影响。
2.2.4突出与土地开发、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相关的主要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说明各类环境影响因子、环境影响属性(如可逆影响、不可逆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
2.2.5影响识别方法一般有矩阵法、网络法、GIS支持下的叠加图法等。
2.3确定评价范围的原则
2.3.1按不同环境要素和区域开发建设可能影响的范围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包括开发区、开发区周边地域以及开发建设直接涉及的区域(或设施)。区域开发建设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等重要区域必须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应保持环境功能区的完整性。
2.3.2确定各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应体现表1所列基本原则,具体数值参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表1    确定评价范围的基本原则

评价要素
评价范围
陆地生态
开发区及其周边地域,参考HT/J19“非污染生态影响”
空气
可能受到区内和区外大气污染影响的,根据所在区域现状大气污染源、拟建大气污染源和当地气象、地形等条件而定
地表水(海域)
与开发区建设相关的重要水体/水域(如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和水污染物受纳水体,根据废水特征、排放量、排放方式、受纳水体特征确定。
地下水
根据开发区所在区域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开采利用状况量,及其与开发区建设活动的关系确定。
声环境
开发区与相邻区域噪声适用区划
固体废物管理
收集、贮存及处置场所周围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站内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