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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在迅速膨胀,成为制约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的瓶颈问题.本文以政策过程为主线,主要在责任界定,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效果监督等环节上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进口固体废物这四种重要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以促进管理体制基础的完善。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种类也日益繁多,成为人类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政府在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上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虽有一定发展,但成效仍不能令人满意.原因何在本文将从政策和体制的角度对现行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根本上寻求真正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途径。
本文以政策过程为主线,主要在责任界定,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效果监督等环节上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进口固体废物这四种重要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对上述四种固体废弃物的界定如下: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如居民生活垃圾,大件废物(废旧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等),商业垃圾,机关团体产生的废物等。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除尘灰,工业为水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如医院治疗废物,废电池,日光灯,各种含重金属的废物,有机溶剂废物,油漆类废物等。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中国对废物进口实行"自动","限制"和"禁止"进口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1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
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城市垃圾平均以每年8.98%的速度增长,少数城市如北京甚至达到了15-20%,因此,关于如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率还较低.从城市垃圾的管理体制上来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责任机制不当
责任机制不当,首先体现在责任主体单一,只有政府是唯一的责任人.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一直是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到处理,全部费用和管理工作均由政府包办,政府是城市垃圾管理的唯一责任人,不利于培养市民和企业的公众参与意识。
第二,监管主体不明.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简称《固体法》)规定相一致.《固体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比较可以看出,《固体法》中对城市垃圾环境监管主体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在具体职责的分配上也还比较模糊。
第三,行业职责不清.参与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化的部门有近十个,体系复杂,职责交错不清(见图1)。

图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相关部门职能关系
第四,管理层次多而分散.从地方机构职能划分上看,层次多而不集中.许多城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制,有问题互相推卸,不能把人力,财力用到关键地方,不利于对城市垃圾的管理。第五,环卫体制改革缓慢环卫体制改革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产业化发展缓慢.通过环卫体制改革,特别是推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经营政策,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环节从行政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经营.但环卫体制改革仍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目前,大部分城市环卫部门既是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作业的服务部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