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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置市场监管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生活垃圾处置已成为市政公用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已成为重点和难点。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处置计量收费和监管实践,本文探讨了生活垃圾处置市场监管中值得关注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处置价格的确定及其处置费的支付等问题,为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和监管实践提供参考,为市政公用监管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置;市场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用事业垄断经营和政企合一、政事不分的弊端日渐突出,我国开始了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令第126号)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基础,使得垃圾处理走向产业化、市场化成为现实,并且已发展成为市政公用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垃圾处理项目的市场化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
2007年1月1日,杭州生活垃圾处置开始市场化运作,杭州市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实行事转企改制,重组为国有杭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和杭州绿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两家垃圾焚烧企业处于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执行垃圾处置计量收费的结算与支付政策。同时,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开始履行政府授予的监管职能,政府不再直接从事垃圾处理事务的经营,不再成为经营和利益的主体。结合半年来的垃圾处置计量收费和监管实践,特别是在编制《杭州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管办法》过程中,对市场监管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感悟,在此进行探讨,以引起业内注意,避免在垃圾处置市场化过程中陷于政府监管缺位的境地。
1对生活垃圾处置市场监管的认识
1.1市场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对监管(又叫管制或规制)的理解,各国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有不同的观点[1],但具有共同的特征,即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制定、产品质量和服务等领域的直接监督与管理,来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2]。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政府监管包括了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功能,市场监管是核心,政府监管主要是市场监管。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确了市场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1.2市场监管是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有序的竞争、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规范的政府服务,而监管是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有效手段。在市场运行体系中,政府同时扮演着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市场运行的监管者。
随着生活垃圾处置市场化的推进,市场逐步形成,政府就有规范市场秩序的必要,市场监管也就成为生活垃圾处置领域政府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艰巨的任务。生活垃圾处置的自然垄断和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监管市场的基本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和效率,政府责无旁贷。对各类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则的行为监管,是保障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有效供给的基础,也是防止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垃圾处置服务的购买履行着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对参与垃圾处置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垃圾处置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进行规定,践行垃圾处置服务的市场监管职能,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是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规则制定的最终体现。通过完善法规和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引导、监管的机制,科学配置政府资源,进一步健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规范和约束垃圾处置市场的竞争方式、交易关系、市场行为,在支持和保护企业取得合法利益的同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让集约经营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让粗放经营的市场主体付出更大的成本,使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这是市场监管的职责所在,是实现垃圾处置服务持续、稳定的保障。
1.3市场监管是全过程全面监管
生活垃圾处置监管,是对垃圾处置市场化改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