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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探讨
摘要:探讨了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的宗旨,强调了依法管理垃圾所必须坚持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并指出了目前垃圾管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环境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规范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垃圾处理处置方式,二是鼓励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三是防治垃圾及其处理污染环境。通过依法治理从生产到处置的垃圾管理全过程,达到垃圾减量、高效处理、资源化利用和预防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目的。
1.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的宗旨
1.1法律层次
我国采用宪法、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法律层次结构,宪法是根本大法,基本法统率综合发和专项法。对生活垃圾管理而言,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综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专项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为了保证法律有效执行,有关部门颁布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一些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1.2法治主体
法治主体就是谁来依法管理生活垃圾。环境资源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公民具有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享有过上健康、安全与舒适生活的权利;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公民委托国家管理环境资源,因此,全体公民、国家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都是垃圾管理法治化的主体,而且,生活垃圾具有“产之于民”的鲜明特点,更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努力,改变不良消费习惯,节约资源、少产垃圾,协助垃圾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城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民授权来管理生活垃圾,不是垃圾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与公民是从属关系,政府必须接受公民监督,而非“治民工具”。公民是垃圾管理的最大主体,是起着关键作用的主体。如果公民无视法律,那么,再完备的垃圾管理法律也仅仅是“软法”,绝不可能落实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法治主体,无论是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广大公民,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及相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参与生活垃圾管理。
1.3法治化与权利保障
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是立法和执法的侧重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公正执法,尊重民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弘扬“执政为民”宗旨。当然,公民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垃圾管理法治化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分享环境资源、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公民尽到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浪费和回收资源等义务。垃圾管理法治化就是要规范法治主体的行为,确保垃圾管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全体公民都有享受健康、安全与舒适生活的权利。
2.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必须遵循的原则
生活垃圾及其处理过程中的产物都可能污染环境,在垃圾管理全过程中必须坚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处理原则等。此外,生活垃圾管理有其特殊性,还需要坚持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原则与制度。
2.1统筹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原则
鉴于生活垃圾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第四条确立了统筹规划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