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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废物管理概况

作者: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6-12-31 14:24:52
1  全国固体废物产生、处理、处置现状
1.1全国固体废物产生量
2004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2.0亿吨,比上年增加20.0%;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792.0万吨,比上年减少7.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6.8亿吨,综合利用率为55.7%,与上年持平。危险废物产生量963.0万吨[1]。比上一年减少17.76%。2004年,全国660个建制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5亿吨,预计每年以7%~8%的速度增长。
医疗废物在2002年已达65万吨。
近年来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理处置的情况见表1。
表1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  单位:万吨
注:在“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中含有综合利用和处置往年量。
1.2全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
目前我国尚有大量的电子废物急需处理,以实现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废弃物为固体废弃物的一种。部分家用电器含有重金属、卤族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及生活环境构成危胁。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我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为3.5亿台,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1.3亿和1.7亿台。这些电器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按照家电产品10~15年的使用寿命,从2003年起,我国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面临报废。此外,近年来我国电脑、手机的消费量激增,目前全社会电脑保有量近2000万台,手机约1.9亿部,而且电脑和手机的更新速度远快于家电产品,目前约有500万台电脑和上千万部手机已进入淘汰期。由于家用电器废弃物的种类繁多,各种废品的性质差异很大,目前尚无统一的处理处置办法。而且目前的再生利用主要是针对某些零部件而言,尚没有形成成套的处理利用技术。
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或被堆放在指定地点,或随意堆放在河沿、池塘及城乡结合部,垃圾"围城"现象依然存在。此外2003年全国660个建制市以外的县城、建制镇年产生生活垃圾约3600万吨,这些垃圾基本没有得到处理,被就近倾倒在坑塘、河沿、湖泊等[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仍不适应城市发展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2003年,全国共有垃圾处理厂575座,其中垃圾填埋场457座,垃圾焚烧厂70座,垃圾堆肥厂47座,分别处理垃圾约18.7万吨/日、1.65万吨/日和1.5万吨/日,年处理总量达到7255万吨,垃圾处理率占全年垃圾产生量的50%左右。
到2003年底,国债资金共安排垃圾处理项目359个,项目总投资245亿元,国债累计投入80多亿元,带动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投入。虽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大幅度上升,加上历史欠帐较多,仍不适应城市发展对垃圾处理的需要。
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提高,但无害化处理水平较低。2002年,660个建制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54.2%,比1990年的2%提高了52个百分点,但相当数量的垃圾处理场没有达到环保要求,无害化处理率较低。根据2001年环保总局抽样监测调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20%,现有垃圾填埋场中27%没有任何防渗措施;39%没有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已对周围地下水体、地表水体、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垃圾焚烧处理存在烟气排放不达标、飞灰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等问题。垃圾堆肥产品用于农田,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土壤,提高部分农作物产量,但对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等难以保证等问题。 
2 城市固体废物主要的处理技术
固体废物处理和利用己成为环境科学和能源科学的重要研究课题。处理的目标是:减容、减量、资源化、能源化、无害化和商品化。世界上现行的城市垃圾处理方法可归纳为4种: 填埋(Landfill)、堆肥( Composting)、焚烧(Incineration)和热解( Pyrolysis)。
2.1土地填埋
分为卫生土地填埋和安全土地填埋两种形式。
城市垃圾处置主要采用卫生土地填埋,危险固体废物主要采用安全土地填埋。土地填埋处置的主要技术问题是渗滤液的收集与处理,降解气体的收集与利用。
2.2堆肥
堆肥就是在人工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微生物对有机物实行生物降解将有机物转变为肥料的过程。
2.3焚烧和热解
利用城市固体废物具有可燃性的性质,进行焚烧处理。焚烧后城市固体废物的体积和重量可分别减少约95%和75 %,高温焚烧过程可有效地消除有害的物质及病原体,焚烧时产生的热量可以用来发电和供热。有机废物焚烧会产生大量的酸性气体和未完全燃烧的有机组分,所以废气必须进过净化后才能排放,废渣要进行安全处置。
固体废物热解是利用城市固体废物中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使其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受热分解的过程。热解的产物主要是废渣、焦油和气态的可燃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只能就近利用,而热解产物是燃料油及燃气,便于贮藏及远距离输送。
3 我国有关城市固体废物的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是多层次、分门别类、一体化和专门化相结合有机整体。按法律效力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国务院制定或认可并予以发布;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发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有关城市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我将按照这个效力体系分别予以介绍。
3.1国家法律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并实施)
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是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环境保护法是制定环境保护专项法的基本依据。其主要规定有:
(1)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
(2)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3)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4)对排放污染超标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制度;
(5)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6)对在重点保护区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的制度。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5年4月1日起修订实施)
这是针对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专项法,共六章九十一条,由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颁布。这部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主要规定有: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3)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4)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5)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7)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出特别规定。
3.1.3其它与城市固体废物相关的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别对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向海洋倾倒固体废弃物、产品的包装与回收作出原则性规定。
3.2 城市固体废弃物行政法规
3.2.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规定有:
(1)管理机构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3.2.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
主要规定有:
(1)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登记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3)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3.2.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04-01起实施)
对进口废物的申请和审批和环境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3.2.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条例中同时规定了排污费征收程序及使用。
3.2.5其它与城市固体废物相关的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起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3.3城市固体废弃物部门规章
3.3.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8-10)
这部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规定了省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并实行收费制度。
3.3.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它规定将建筑垃圾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开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得实施。
3.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起施行)
这部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规定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指出具体方法,明确规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3.3.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6月1日日起施行)
这部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做出详细行政处罚规定。
3.3.5其它与城市固体废物相关的部门规章
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3.3.6与城市固体废物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综合了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减量、综合利用、收集和运输、卫生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堆肥处理的相关政策导向。
此外还有《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三年十月九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固体废物鉴别导则》(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关于对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的通知》、《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3.4城市固体废物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城市固体废物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解决某地区某一特定的城市固体废物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中国各城市虽没有统一城市固体废物地方法规均格式,但均相应制定了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如:《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3.5城市固体废物相关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有关标准包括:
3.5.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3.5.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入厂要求、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限值。
3.5.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3.5.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3.6“十一五”将要制定的与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修订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中与城市固废有关的有:《国家环境政策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特种产品和包装物回收利用处置系列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出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管理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管理规定》。
4 中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体系、管理机构及职能
我国现行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是从80年代逐步形成的,对加强城市固废管理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一致。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内容有: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全过程检测制度和检测网络;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及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会同国务院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的目录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规划,相关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研究与开发,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组织信息网;教育与培训等。具体的管理工作有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市容环卫处承担。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的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它清洁能源,合理安排废旧物资收购网点,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处理与处置设施,指导、协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卫部门的管理。地方环境卫生局(处)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具体治理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组织项目的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统计每年有关固体废物产生于处理处置情况的指标;对垃圾处理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工业及危险固体废弃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对于医疗垃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案例
5.1福建省漳州市
5.1.1生活垃圾情况
目前漳州市区清扫面积共273.8万平米,日产生生活垃圾约340吨,垃圾做到了日产日清,垃圾袋装率达到90%,垃圾清运率达100%。市区共有垃圾中转站20座,各种环卫作业车辆56辆,果皮箱162个,垃圾箱146个,道路清扫车6台,道路机械化清扫率≥4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漳州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物流图如图1所示。

图1  漳州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物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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