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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探讨

作者:熊孟清 隋军 史选 粟勇超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8-4-10 14:34:38

摘要:介绍了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的委托管理形式、委托管理与监管内容,及事先承诺制在运营监管中的运用,同时指出了落实委托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生活垃圾;委托管理;规制理论;事先承诺制;焚烧
为了提高运营、维护及整修水平,引入市场机制,调节资本、技术和管理在垃圾处理中的作用,避免政府自建自营情况下机制缺陷带来的弊端,同时也为了精简机构,实行政企、政事、事企、管理和作业“四分开”,国内城市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管理模式,力争形成完善的规制制度。本文探讨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管理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1.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的委托管理
1.1委托管理的常见形式
委托管理是一种比较适合国内的模式,资产继续国有,而运营职能外派给运营公司,运营监管则由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政府专注法规制定,运营公司专注运营及维护服务质量,事业单位监督运营公司依法运营,从而形成政府一事业单位一运营公司各司其职的三级管理模式。


图1委托管理的常见形式
图1给出了委托管理的四种常见形式,即承包、租赁、特许和建设-运营-移交(BOT特许)管理模式。承包与租赁管理中运营公司只承担作业和服务,而不做资本投资,特许与BOT特许管理中运营公司将承担投资风险。运营公司在承包管理中只承揽运营与维护作业(包括相关服务),在租赁管理中多承揽设施整修任务,在BOT特许管理中,除设施运营、维护及整修任务外,还需承揽建设任务。合同期内,BOT模式中运营公司拥有资产所有权,但在特许管理中却不一定拥有。
1.2委托管理内容
图1从业务范围界定委托管理形式,但并未涉及具体的委托管理内容。一般而言,在界定业务范围内,该业务相关的日常运营及相关事宜,包括辅助性生产资料采购、劳动保护、资源环境保护、安全与卫生、业务培训和其它服务,都全权委托给运营公司自主经营。然而,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少有下列四方面特殊情况需要面对;一是垃圾供给和电力上网目前仍具有行政规制性质;二是飞灰和渗沥液是政府重点规制的两种废物;三是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典型的邻避设施;四是委托管理的市场主体目前远未形成。面对这些特殊情况,运营公司和政府都会做出维护自身利益的选择,从而造成了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管理内容不尽相同。


图2委托管理内容、要求及成本比例
图2给出了国内存在的三种委托管理内容安排。垃圾焚烧发电厂委托管理内容谈判焦点主要集中在焚烧发电(包括配电线路维护)、炉渣处置、渗沥液处理、飞灰处置和上网电力收费五个方面。运营公司希望仅接管第Ⅲ类包含的内容,即厂内生产内容,而不希望接揽渗沥液处理和飞灰处置这类管制严格的内容;政府部门却希望将第Ⅲ类包含的内容即垃圾供给以外的所有内容委托给运营公司,尤其在BOT特许管理时更希望如此,这不仅仅只出于回避风险考虑,还出于简化运营费计算与支出考虑。
图2还给出了管理要求及该要求下处理处置成本占总成本比例的典型值。由图2可见,焚烧发电和飞灰处置费用是主要部分,分别占到54%和34%,焚烧发电和飞灰处置是委托管理谈判内容的重中之重。
2.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委托管理的监管
委托管理条件下,运营公司掌握着技术与运行数据等方面信息,在“逐利”的市场经济行为驱使下,这种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更加复杂,如运营公司可能选择较低性能的石灰和活性炭,或稀释方法处理烟气,甚至修改数据或偷排有害物等,有必要加强委托管理的监管。委托管理的监管是一个激励规制问题,重点是设计出一套既能为运营公司提供适度激励,又能最大化实现社会公益的机制,规范运营公司的道德操守,消除信息不对称,并有机地融合政府与运营公司的目标,以提高运营效率和监管效率,事先承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2.1事先承诺制在监管中的运用
事先承诺制通过当事人的事先承诺对选择加以约束。承诺前一些最优选择在承诺后不再是最优,这迫使当事人重新评估承诺前的选择,趋向满足规制者的目标,也迫使当事人的竞争者重新考虑当事人的策略,最终做出让当事人受益的决策,由此可见,事先承诺制让规制者和被规制者同时受益。
事先承诺制运用到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监管,是指运营公司事先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向监管者(代表政府)做出承诺,保证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及任意时刻的损失不超过预定限额。损失在预定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运营公司自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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