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一篇文章:新加坡推广“自备购物袋日”活动
- · 下一篇文章:农村垃圾到底何去何从
城市垃圾填埋处置的新发展
——可持续发展填埋场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的逐渐加强,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填埋法因处理能力大、适应性强、运行费用低等优点成为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的城市固废处置方法。但是传统填埋场在使用时和封场后相当长时间会产生大量渗滤液和填埋气,如不加以妥善处理,将对周围大气、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持续污染,难以完成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的要求;同时填埋最大的缺点就是占地大,且传统填埋场达到稳定的时间又相当长,填埋场的土地效益得不到充分利用,这对于土地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所以,我们需要引入垃圾处置的新理念,改革和完善垃圾填埋工艺,以适应未来城市垃圾处置技术的发展需要。
1可持续发展填埋场的基本思想
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布伦特兰(Brundland)夫人在专题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被广泛地接受和认可,并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达成共识。随着当今可持续发展呼声的日渐高涨,传统填埋场也面临着一场技术与理念上的改革。我们可以从技术选择的角度理解和扩展可持续发展的定义,近似认为可持续就是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或技术系统,尽可能接近“零排放”或是一种“密闭式”工艺方法。基于以上理解,把这种思路引入到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中,可提出可持续发展填埋场的思想:首先要对总体的环境目标原则做出明确的说明,即填埋处置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效果以及实现目标的时间界定;其次要建立一系列可控制的技术指标,把模糊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定量化、具体化。定性目标反映了社会的价值取向,也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而定量技术指标则会成为我们实现定性目标的有效工具。
1.1总体目标
1986年瑞士环保部门最早对其作了描述,即每一世代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使填埋处置的固体废弃物达到“最终贮存质量”((Final Storage Quality, FSQ)标准,即排放到环境(空气、水、土壤)中的物质不需要进一步处理便可为环境所接受,并且明确指出一个世代时间为30年。丹麦在1992年的垃圾及回收利用政府行动计划书(Government Plan of Action for Waste and Recycling)中也清楚规定:每一个世代要使他们这一代的垃圾在填埋处置30年后不需要管理或监测。奥地利、英国等也分别对总体目标做出了规定。这些原则、目标的制定对这些国家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实践起到了显著的指导作用。
1.2技术标准
为实现总体目标,各个国家要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定量指标体系。以英国为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制定的“最终贮存质量”(FSQ)技术标准:垃圾降解残余物特性分析指标、气体指标、渗滤液性质指标。下面分别对其作简要说明。
1.2.1垃圾降解残余物特性分析指标
可大致分为三类:(1)可降解组分如纤维素、半纤维素(ADF);(2)代表性参数如挥发分(VS)、COD、TOC等;(3)生化产甲烷能力(biochemial methane potential, BMP)、甲烷产率、产量。上述指标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垃圾降解的稳定程度。认为当干重垃圾中VS含量小于10%时,不可能会产生大量甲烷气体;VS大于25%时,可能会产生大量的甲烷气体;VS在10%-25%且满足干重ADF含量大于2.5%或干重一吨垃圾的BMP大于0.1m3时,可能具有较大的产甲烷能力。
1.2.2气体指标
如果在至少两年时间内最少有四组数据表明甲烷含量小于1%,二氧化碳含量小于1.5%,或者在至少两年时间从任一气体采样孔中测得的产气速率甲烷小于15L/h,二氧化碳产率小于22L/h,就可认为达到了填埋场终态气体标准。
1.2.3渗滤液性质指标
认为渗滤液终态标准的制定基础是污染物的衰减和稀释规律,而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的制定也是以此为基础,所以可以以现有的排放标准作为终态渗滤液主要成分指示性的限制范围,来确定污染物成份需要稀释处理的程度。可以通过向填埋场中回灌清水或渗滤液,使垃圾体内保持较高的湿度,加速垃圾的降解,同时在可控制的状态下对填埋场中可溶性污染物进行稀释冲刷。表1是以英国内地城市废水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的稀释要求。从表中看出,在生活垃圾填埋产生的渗滤液中,NH3—N浓度需降低的程度最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回灌方式及回灌量,称为控制因子。通过理论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