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一篇文章: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技术项目管理细则
- · 下一篇文章: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骨干单位管理办法
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为提高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编制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咨询作用,建立一个相对稳定、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业务熟悉的专家队伍,参与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研究、编制及审查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专家入选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熟悉标准化工作,曾主编或参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对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趋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专家的选聘
1、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填写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专家库专家申报表见附件2;
2、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根据入选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审查;
3、被聘请专家报建设部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4、在归口单位网站(www.sh1111.gov.cn/mest)上公布;
5、归口单位向聘请专家颁发聘书。
三、专家的管理
1、聘请期限为三年,可连续聘请;
2、对专家实行个人考核,动态管理。归口单位对参加标准送审稿审查会的专家进行考核评议,考核情况作为连续聘请或评选优秀专家的依据;
3、开展每三年一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优秀专家的评选活动,颁发证书;
4、应聘专家如在聘期内有违纪行为,将被解聘专家资格。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专家的义务
(1)参加相关标准研究、编制及审查;
(2)参与和协助归口单位组织有关标准培训、交流、宣贯和研讨活动;
(3)关心归口单位的建设,积极参与归口单位对在编标准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对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归口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2、专家的权利
(1)独立对被审查的标准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可向被审查的标准单位和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提供试验和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标准审查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签字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标准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主持标准审查单位提出终止审查的请求。
本办法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