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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提高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质量,推进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及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范围
凡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中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分体系,需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均可列入招标范围。
三、招标对象
具有编制标准能力,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
四、招标投标的程序
1、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对已确定招标的标准项目,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在归口单位网站(www.sh1111.gov.cn/mest)公布招标信息或定向发出邀请,有意参与的单位可领取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2、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方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文件应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强制性条文、需解决重点问题、进度计划,技术文件中不得涉及单位名称的内容;经济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业绩、编制标准业绩、投入技术力量、编制经费等内容。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方。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4、投标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方。
5、投标文件需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超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无效。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评标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专家组进行评标。
3、评标时,专家组应充分研究投标文件,对各投标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强制性条文、需解决重点问题、工程项目业绩、编制标准业绩、投入技术力量、编制经费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
4、评标按项目投标评分标准,采取无记名评分的方法进行,专家组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侯选单位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提出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报告。
5、归口单位在15日内确定中标单位报建设部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并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6、定标后,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和投标时的承诺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强制性国家项目建议书》和《推荐性国家项目建议书》、《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见标准技术项目管理相关资料)。
7、标准制订、修订项目合同签定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执行,违约将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评标专家组的组成
1、专家组由归口单位标准管理组成员和列入专家库的专家七至九人组成。
2、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对被审查的标准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技术发展的动态;
(3)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3、参加评标专家的权力
(1)对被评标的标准项目进行独立评价,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扰;
(2)向投标单位提出质疑或要求投标单位作出解释;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主持评标单位提出中止评标的请求。
4、参加评标专家的义务
(1)参加评标的专家对投标文件应进行认真审阅、分析、对比,按标准项目评分表的内容和要求予以打分;
(2)对被评标的投标文件应进行客观公正、全面认真的评价,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标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参加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标情况,特别是评标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本办法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