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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11 10:19:5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建设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建标[2005]218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指按国家技术标准所设立的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均接受本办法的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并签订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暂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订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凡实行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的服务单位应按程序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特许、委托经营协议的服务合同式样、内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或政策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部门可采取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管。
第五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规划、环保、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设计等部门选址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申请书应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一并上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确定后,应聘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做出环境影响评价书、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经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工程未竣工验收严禁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需试运行半年以上,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运行评价。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和备案。
对于使用贷款、国债资金、贴息、行政补助等资金以及在重点水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
第八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的技术指导,工程运行评价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建设部《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对工程建设、运行进行评价,等级评定在Ⅱ级(含Ⅱ级)以上的,确认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可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作为计算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依据。达不到Ⅱ级的垃圾处理场不计算无害化处理量并追究工程事故责任。
等级证书限期核定更换。
第九条 填埋场环境监测包括:渗滤液、大气、臭气、填埋气体、地下水、地表水、噪声、苍蝇密度。
垃圾填埋场要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监测并配有监测设备。环保部门实施定期监测。各项监测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 填埋区以外的地表水不得进入场区,地下水收集系统应保持完好;经处理后的渗滤液必须达标排放;场区防渗系数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违禁物种严禁进场。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GJJ93-2003),制定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环境监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对出水水质突变、场区甲烷气体浓度过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垃圾堆体坍塌、水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垃圾处理场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报当地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培训并执证上岗。现场指挥、水质化验、渗滤液处理等关键部位工作人员应进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院校重点培训。
第十三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年度运营公报和绩效评估制度。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向当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运营状况,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职工人数、渗滤液排放、垃圾总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环境监测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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